立法會十一題:私人屋苑會所電子遊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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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物業管理公司指出,警方早前曾到各區私人屋苑會所的電子遊戲室進行巡查,並指該等會所必須向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在獲發牌照後才可繼續使用電子遊戲機。該公司又指出,當局審批遊戲機中心牌照申請的準則非常嚴謹(例如遊戲機中心只可設於商業樓宇及商業用途之物業內,以及不得在教育機構周圍100米內開設)。故此,大部分屋苑會所的電子遊戲機室都難以符合發牌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屋苑在其會所內設有電子遊戲機室,以及涉及多少部遊戲機;當中多少個屋苑的會所已領有遊戲機中心牌照;

(二)鑑於屋苑會所的設施只供持住戶證的人士及其親友使用,並不對外開放,而會所內的電子遊戲機亦可供免費使用,為何該等會所的電子遊戲機室須與其他商業遊戲機中心一樣,受同一套發牌條件規管;及

(三)鑑於上述會所內的電子遊戲機室早已明確顯示於有關屋苑的建築圖則及大廈公契內,為何各有關政府部門明知該設施四周的土地用途和地理環境不符合有關牌照的發牌條件,仍然批准有關的圖則及法律文件?

答覆:

主席女士:

當局就問題的各部份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本港持牌遊戲機中心當中有一間設於屋苑會所內,涉及5部遊戲機。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並無其他屋苑會所內設有電子遊戲機室的統計資料。

(二)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第2條,任何裝有或放有某種機器或裝置的地方,而這種機器或裝置是供人純粹或並非純粹為娛樂、康樂或消遣的目的,在直接或間接繳付金錢或具金錢價值的任何代價後,予以使用或操作,即屬遊戲機中心,而有關的負責人須申請有效牌照以便經營、管理或控制該遊戲機中心。條例並無就不同種類的遊戲機中心(例如以商業形式運作供公眾人士使用的收費遊戲機中心及私人屋苑會所供住客免費使用的遊戲機中心)作出特別的區分或規定。

  政府注意到近年屋苑住客會所設置遊戲機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而此等遊戲機中心所設置的遊戲機數目和運作模式與一般以商業形式運作供公眾人士使用的收費遊戲機中心有頗大分別。政府在檢討了有關情況後決定,如屋苑會所的設施只供持住戶證的人士及其親友使用,並不對外開放,而會所內的電子遊戲機亦可供免費使用,則有關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可向政府申請豁免有關地方領取遊戲機中心牌照。如有關屋苑未有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則有關屋苑的管理公司亦可提出申請。政府在考慮有關申請時,會確定有關屋苑會所設置遊戲機不會構成滋擾或公眾安全問題。如有關申請獲得批准,有關申請人亦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有關遊戲機設施符合有關豁免條件,包括有關設施不會構成滋擾或公眾安全問題,以及不得設置裝有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或《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遊戲的遊戲機。

(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建築物和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作出規定,尤其是在結構和消防安全以及壎秅霅悸獐郱ョA其相關的規例已作出規定。對於根據《建築物條例》提交的圖則申請,屋宇署會依照《建築物條例》的條文審批,並確保擬議建築物符合有關標準。屋宇署在根據《建築物條例》審批建築圖則申請時,不能考慮亦不會考慮並非關乎擬議建築物本身的規劃、設計和建造的事宜。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2)條的規定,當局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豁免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同樣地,在批核擬議大廈公契時,地政總署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下稱田土轉易處)會確保當中的條款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有關批地條款和田土轉易處的大廈公契指引。田土轉易處批准有關大廈公契,不得當作政府或有關當局會就任何其他法定或非法定的要求給予批准。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