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移交被判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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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余若薇議員有關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去年年底開始,本人接獲不少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從泰國回港服刑的人士求助,他們指泰國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因慶祝泰王80大壽而宣布特赦囚犯,他們應與泰國囚犯一樣獲得減刑,部分人更應因為是次特赦而即時出獄。然而,香港有關當局遲遲未能取得泰國政府的減刑文件,以致部分因減刑而服刑期滿的人士在獄中滯留,對他們極之不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根據上述條例回港服刑的人士的數目及判處他們刑罰的司法管轄區,以及當中最年輕及最年長人士的年齡分別為何;因未能取得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減刑文件而要在港多服刑期的人士的數目,以及逐一列出他們多服的刑期及判處他們刑罰的司法管轄區;

(二)現時根據上述條例在港服刑的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應因為減刑而期滿出獄,但卻因未能取得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減刑文件而仍然在囚;他們至今多服的刑期和判處他們刑罰的司法管轄區分別為何;以及除了透過有關的駐港領事聯絡當地政府外,當局有否採取其他跟進行動,以免該等人士滯留獄中;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涉及人數及判處該等人士刑罰的司法管轄區);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關當局會否考慮向上述多服刑期的人士提供適當的濟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提供了香港與其他地區(中國以外)及澳門之間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法律框架。由該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起生效至今,特區政府已經與10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及澳門就被判刑人士的移交達成協議。

  在過去三年(即二○○五至二○○七年),從這些海外司法管轄區及澳門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被判刑人士共有44名。按年份及移交地劃分的分項數字列於下表:

       美國  泰國  澳門
       ──  ──  ──
二○○五年   0   0   0

二○○六年   0  15   6

二○○七年   1   9  13

  上述人士當中最年長的現年75歲,最年輕的則為23歲。

  在過去三年,香港只有一次接獲移交地司法管轄區決定修訂刑罰的通知。在二○○六年八月,泰國當局為慶祝泰皇登基60周年而宣布特赦,符合特赦條件的被判刑人士,視乎其類別或所犯罪行,可獲減刑。但個別被判刑人士可獲扣減的確實刑期,須由泰國法院另行發出手令予以法律效力。特區政府於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七年一月期間,分批接獲泰國法院發出的手令,使總數共35名由泰國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被判刑人士獲得減刑;其中五人在計算其根據《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章)獲得的減刑後,已於特區政府接獲泰國法院手令後即時獲得釋放。

(二)特區政府知悉泰國當局於去年十二月,為慶祝泰皇80歲大壽亦有宣布特赦,符合條件的被判刑人士,視乎其類別或所犯罪行,可獲減刑。不過,到目前為此,我們仍未接獲任何泰國法院對個別被移交被判刑人士發出的手令,亦無從確定由泰國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被判刑人士會否獲得減刑,及其可獲扣減的確實刑期。根據懲教署提供的資料,現時仍有35名由泰國移返本港的被判刑人士在獄中服刑。

  特區政府已主動要求中國駐泰國大使,向泰國當局直接跟進是次特赦事宜,希望可以盡早確定由泰國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被判刑人士會否獲得減刑,及其可獲扣減的確實刑期。我們亦已就持英國(海外)護照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被判刑人士的個案,請求英國駐泰國大使提供協助。

  根據香港與海外司法管轄區及澳門簽訂的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如移交方決定修訂刑罰,接收方須在接獲移交方有關決定的正式通知後,根據協定實行有關決定。目前,本港並沒有任何囚犯,因特區政府在接獲移交方通知後尚未實行其修訂刑罰決定,而延誤囚犯的釋放日期。

(三)正如上文第(二)項所述,我們仍未就泰國當局慶祝泰皇80歲大壽而宣佈特赦一事,接獲泰國法院的手令,因此未能確定有關被判刑人士會否獲得減刑和可獲扣減的刑期。事實上,特區政府在接獲移交方修訂刑罰決定的通知前,不能單方面修訂根據協定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被判刑人士的刑罰。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