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協助警方調查人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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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國麟議員有關協助警方調查人士的權利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市民在警署內的獨立會面室接受警務人員單獨問話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政府接獲市民投訴在上述會面室內遭警務人員恐嚇及毆打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證明屬實的個案數目;

(二)警方如何監察上述單獨問話的進行情況;有否規定該等會面室必須裝設閉路電視監察系統;若否,原因為何;若有,有否規定在進行問話期間必須啟動該等監察系統;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如何保障市民在上述單獨問話時的人權?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警務人員與協助調查人士會面的地點,會視乎情況安排,而並非一定在警署的會面室進行。儘管如此,投訴警察課並沒有特別就市民或任何協助警方調查人士報稱於警署會面室遭警務人員恐嚇或毆打的投訴個案備存統計數字。

(二)及(三)各警署指揮官有責任確保所有協助警方調查人士在警署內的安全。警隊就警務人員接見協助警方調查人士已制訂內部指引,及為警務人員提供培訓,加強警務人員認識如何適當地保障協助調查人士的權利。所有警署的會面室內,均張貼海報及通告,告知協助警方調查人士所享有的權利,包括通知親友及要求與律師單獨會面的權利等。

  現時,部分警署會面室(共七十二間)已設有錄影及監察設備,為涉及較嚴重案情的會面進行錄影,例如預料應會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及所涉罪行的刑罰為監禁五年或以上、或罪行的性質很可能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

  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包括有關保障人權的法律)。警隊透過培訓及有效督導員工,確保警務人員與協助警方調查人士會面時依循相關規定。警隊亦不時提醒警務人員,如不適當地行使權力,將會受到紀律處分,甚至法律制裁。任何人士如在與警方會面後有任何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投訴,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須呈交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審議,以確保投訴得到公正處理。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