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二讀《二零零八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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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環境局局長邱騰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二零零八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二零零八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建議制訂這項《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地以法例規管所有本港發電廠從二零一零年起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排放總量。我們並建議容許發電廠與境內和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其他發電廠進行排污交易,作為符合該上限的另一個可行方式。同時,我們建議藉此機會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中的上訴條文,以進一步確保上訴制度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各位議員都知道,現時發電是香港最大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來源。在二零零六年,發電廠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分別佔全港總排放量的89%、44%和32%。因此,它們能否大幅削減這三種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將會是香港達致二零一零年的減排目標的關鍵。

  有鑑於此,政府早於二零零三年起已就規定電力行業的減排幅度接觸本港兩間電力公司,繼而從二零零五年起向它們續發指明工序牌照時,為各個發電廠訂定排放總量上限,並把有關上限逐步收緊。

  為確保發電廠能順利、適時和以具透明度的方式符合有關上限,我們有需要修改現行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以發出技術備忘錄方式,列明電力行業從二零一零年起的排放總量上限,以及為每間發電廠分配排放限額的方法。考慮到需達致二零一零年的減排目標、現時可供採用的最佳減排可行技術和方法,以及其他污染源的排放,我們建議電力行業在二零一零年起的整體排放上限應較一九九七年的基準排放總量減少54%的二氧化硫、24%的氮氧化物,以及52%的可吸入懸浮粒子。日後我們會按需要修訂這些上限,以持續改善空氣質素。在作出有關修訂時,我們會考慮到採用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防止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需要達致並保持相關空氣質素指標,以及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是否可能會損害市民健康等相關因素。

  此外,我們建議根據每間發電廠所佔供港總發電量的比率來分配排放限額,並按照電力市場佔有率的變化,定期不少於每三年一次更新有關分配。

  排污交易方面,我們建議本地發電廠指明工序牌照持有人可以互相買賣所獲分配的排放限額。此外,本地發電廠亦可與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發電廠進行排污交易。事實上,現時很多國家,已經採用排污交易這個具靈活性和成本效益的方法以符合排放要求。持牌人須在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政府提交其排放限額和從排污交易所得的排放配額。若有關的限額和配額不足以抵銷該年度的實際排放量,便屬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條款,我們可根據該條例予以檢控。此外,為進一步加強阻嚇作用和協助消除超額排放對環境可能造成的破壞,我們亦建議規定發電廠必須在翌年補回虧欠的排放限額。

  最後,我們建議禁止公職人員出任為上訴委員會成員,以進一步加�L《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下的上訴制度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以及廢除環境保護署署長可根據該條例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轉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覆核的條文。

  主席女士,我們必須持續改善本港的空氣質素。繼與兩間電力公司在一月七日簽訂新的《管制計劃協議》中新增了有關減少排放的有賞有罰安排後,《二零零八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是我們在這方面的另一項重要措施。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能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以助加強管制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提高本港的生活環境質素。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