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六題:獨留兒童在家
*************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就獨留兒童在家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經常有幼童於獨留在家期間遇到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發生的有關意外按意外類別分類的數字;

(二)有否深入探討家長把幼童獨留在家的原因;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計劃加強協助有需要的家長照顧幼童;及

(三)有否研究應否立法明文禁止把幼童獨留在家;若有,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據警方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二○○五至二○○七年三年期間,警方共處理了四十九宗與獨留兒童在家有關的疏忽照顧兒童案件,當中七宗有兒童因父母或監護人的疏忽照顧而發生意外及傷亡。此七宗案件涉及共九名兒童,其中五名兒童在火警中吸入濃煙或被燒傷、三名兒童在家中跌傷,以及一名兒童從高處墮下死亡。

(二)上述警方處理的個案顯示,父母獨留兒童在家的原因各有不同。照顧年幼子女,為人父母責無旁貸。把幼童獨留在家是非常危險的事,不但可引致兒童傷亡,亦可能禍及鄰里,家長或照顧者更可能因而負上疏忽照顧的刑事責任。

  如家長因種種原因暫時未能照顧年幼子女,有責任事先安排親友、鄰居或保母等幫忙,或利用各種幼兒照顧服務。政府和各服務機構會盡量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協助,包括安排費用減免。

  現時,政府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向有需要的家長提供多種日間幼兒照顧服務,包括獨立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以及較具彈性的互助幼兒中心服務。

  社會福利署(社署)亦資助部分中心提供暫託服務及延長時間服務,以支援因突發事件或工作時間較長而未能照顧幼兒的家長。為進一步推廣不同形式、更具彈性的幼兒服務,社署已由二○○八年一月起資助互助幼兒中心增加晚上、周末和假日的服務,又分別自二○○七年十月及十二月起資助寄養家庭及部份兒童之家提供不留宿的日間兒童照顧服務。

  非政府機構亦以自負盈虧及收費的模式為六至十二歲的兒童提供半天支援性質的課餘託管服務,方便父母外出工作或接受就業培訓。有需要的家庭可申請全數或半數豁免課餘託管費用。

  此外,政府透過「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基金)協助社區人士建構互助網絡。基金於過去五年撥款超過一億一千萬元,資助了一百四十多項計劃,當中約三分一包含以鄰里互助形式提供幼兒照顧或課餘託管服務的元素。

(三)現時,已有法例處理獨留兒童在家的問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在二○○五年至二○○七年上半年期間,警方曾根據上述條文檢控了十名把兒童獨留在家的家長。當中有六人被定罪,而餘下四人則被判處簽保令。

  有團體倡議當局考慮把獨留兒童在家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我們認為這建議未必能達到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的良好意願。舉例說,一些家長可能會為逃避法律責任而要求兒童在家門外等候,或到商場和街上流連。把兒童獨留在家列為刑事罪行並不能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反之,現行有關疏忽照顧兒童的法例,不論兒童所處的地點為何,所針對的是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他/她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我們認為現行法例更能有效地保障兒童的安全,亦有成功的檢控個案。

  我們曾參考一些海外司法區的做法。據我們了解,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的相關法例中,有關處理疏忽照顧兒童的刑事條文,大致與上述《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條文相類同,而且這些地區亦沒有將獨留兒童在家這行為單獨列為刑事罪行。鑑於上述考慮,政府現時無意立法把獨留兒童在家列為刑事罪行。

  在法例以外,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醒家長照顧年幼子女的個人責任,以及把幼童獨留在家的危險性。政府和各服務機構亦會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協助及支援,以盡量減低兒童被獨留在家的情況。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