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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鑑林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僱主可申請從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帳戶中僱主供款部分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提取款項,用以抵銷支付予該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自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實施以來每年:
(一)強積金帳戶的累算權益被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個案數目及所涉款項總額,以及當中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全額的個案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及
(二)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予僱員而沒有申請從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提取款項以抵銷有關開支的個案數目及所涉款項總額,以及這些僱主當中,有多少個曾為其僱員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自願性供款?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提供的資料,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積金局從核准受託人獲得的資料,自2001年起,核准受託人依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12A條,每年自累算權益中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項的金額如下:
涉及金額(百萬港元)
年度 由僱主強制性 由僱主自願性 總計
供款��口扣減 供款��口扣減
2001
(自7月1日) 67 99 166
2002 449 301 750
2003 888 286 1 174
2004 1 024 244 1 268
2005 1 208 221 1 429
2006 1 429 205 1 634
2007
(截至9月30日) 1 153 175 1 328
(備註: 截至2007年12月底,強積金計劃的總資產超過2,647億元。)
積金局沒有被抵銷金額的相關個案數目(包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全額被抵銷的個案)的數據。
(二)積金局沒有關於企業或僱主主動不以其累算權益,扣減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資料。至於自願性供款方面,積金局並沒有以僱主、僱員或自僱人士分開�s計的自願性供款數字。有關自願性供款的整體金額如下:
年度 自願性供款總額
(百萬港元)
2001(自7月1日) 1 003
2002 2 088
2003 2 074
2004 2 313
2005 2 669
2006 3 254
2007
(截至9月30日) 3 010
完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