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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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6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表十二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8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萬通航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九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7,564.22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金寶太平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20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康柏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及金天鵝食館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兩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612.5元及2,515.4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26元、175元及116元。

  較早前,康柏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五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6,000元。



2008年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