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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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3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383,000元。另外,積金局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8名僱主追討港幣174,4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3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宏志企業有限公司、卓慶源經營全速傳遞及福記塑膠五金廠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3名、35名及5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2,126.15元、180,822.12元及150,234.18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鄭炳漢經營福漢中港貨運(香港)公司、迅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匯通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萬濠海鮮酒家,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641.49元、37,271.25元及13,596.3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德雅內衣廠有限公司、卓耀工程有限公司、Racket Head Limited、�蚋袑佴═u程有限公司及馬振欽及吳士仁經營南豐餐廳,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其中4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82.80元、37,327.16元、46,962.69元、5,116.1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而馬振欽及吳士仁經營南豐餐廳須支付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1,391.95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90元、140元、90元、120元、160元、186元、156元及150元。

完

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