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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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十二日)代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5,500元的強積金欠款。
三名與訟人,包括新綽有限公司經營的�捘{漁港、楊錦波經營的振榮汽車服務公司及海興建築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三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71.95元、14,105元及8,018.9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64元、130元及119元。
完
2008年2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