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及一名經理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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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四名僱主及一名經理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二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82,000元。

  藍瞳拓展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159221)被控違反《條例》第 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8,000元。

  寶誠(亞洲)有限公司經營的鳳凰樓(商業登記號碼:35674593)被控違反《條例》第 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10,000元。

  定基工程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4307000)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4月至12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12,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3,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000元 。

  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1433973)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8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2,000元 。

  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1433973)經理黃婉明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8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2,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代9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港幣10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彭成富經營的富記水族工程公司、黃仕光經營的同利汽車服務及宏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680元、37,474.3元及4,979.0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包括羅玉珍經營的羅氏貨櫃服務公司及吳松堅前經營的鴻豐物流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961.2及8,2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0元、170元、186元、120及150元。



2008年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