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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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五日)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00元的強積金欠款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巫鎮宇前經營的珍珍美食,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4.92元。有關款項包括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拖欠供款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130元。



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