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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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3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30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3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益高工程有限公司、娉婷國際(中環)有限公司及振明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陽光海鮮酒家(前稱光輝漁港酒家),因分別拖欠其7名、11名及3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0,494.26元、128,068.59元及19,368.43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港幣930元。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