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防止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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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屯門菠蘿山在本月初疑因有人疏忽留下火種引發三級大火。山火焚燒兩日兩夜,燒毀八百公頃林木,相當於四十二個維多利亞公園的面積總和,被燒毀的林地估計最少需要十年才能恢復原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的山火數目、被燒毀林木的數目和總面積、涉及的經濟損失、當中起因涉及人為疏忽或起因不明的山火各有多少宗、因該等山火而被定罪的人數和他們的判罰,以及該等數據與二○○六年的相關數據如何比較;

(二)會否重新考慮提高現時在林區、植林區或郊野範圍之內或附近生火的最高罰則(即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設立防火戒嚴期,規定每年某段時間內或當相對濕度低於指定水平時,在某些指定郊野公園範圍內嚴禁留下任何火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近兩年發生的山火數目以及相關統計數字如下:

          2006   2007   升降百分比
山火數目(宗)   1,273  1,272     0 %
影響面積(公頃)  2,296  1,233    - 46 %
損毀的樹木#(棵) 75,400  20,600    - 73 %

檢控數字      2006      2007
案件(宗)      15       9*
罰款      $250-$1,000  $250-$2,500

#數字只包括在郊野公園內的山火所損毀的樹木。我們並沒有就在郊野公園外所發生山火,統計受損樹木的數目。
*包括5宗正在等候審訊的檢控案件

  我們相信香港絕大部分的山火是由人為疏忽及遊人不小心留下火種所引致。在二○○六年及二○○七年發生的山火個案中,分別有八十三及七十宗被列為「起因不明」,其餘均涉及人為疏忽。

  山火令生景受損,破壞郊野景色,對動物和其棲息地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和破壞,加上草木被燒掉後土壤會被侵蝕,可能會導致長遠影響,故此對整體生態環境可以做成嚴重的損失,但是由於焚毀的植物種類繁多,樹齡長短不一,我們並無法提供一個經濟損失總值。

(二)根據《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在林區或郊野公園內非法生火的最高罰則是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我們認為有關罰則已有一定阻嚇作用。此外,每年山火數目已由一九九九年的約3,300宗,下降至近年的約1,200宗,顯示市民普遍對防止山火的意識有所提高。防止山火的工作,我們會繼續從公民教育和宣傳入手,亦會不時檢討加重最高刑罰的需要。

(三)除在民居、指定的燒烤地點或露營地點外,現時郊野公園已是全面管制生火或用火。燒烤地點或露營地點大都是設立在郊野公園的周邊,不易引起山火,而且過去在郊野公園發生的山火都不是在這些地點發生,因此進一步在這些少數容許生火的地點在某些指定日子禁止一切火種,對防止山火作用不大。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