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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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4,000元。

  明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 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4,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與訟人佳駿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116元。



2008年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