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打擊危險駕駛
************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田北俊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有輿論指出,現時危險駕駛的刑罰及判刑太輕,是該罪行難以遏止的原因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車輛種類分項列出過去三年就危險駕駛提出的檢控數字,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判處的刑罰與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比較結果如何;

(二) 有否研究公共汽車司機危險駕駛的原因,以及有關原因與私家車司機干犯同一罪行的原因有甚麼不同;及

(三) 有沒有研究有甚麼措施可更有效地遏止危險駕駛的行為,例如遇到適當案件時,尋求上訴法庭頒下判刑指引;如果有研究,措施的詳情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致力採取措施以加強道路安全。就問題的三個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三十七條,司機可因為他們駕駛汽車的方式被控「危險駕駛」。截至二○○七年底,在過去三年,司機因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檢控及其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按司機犯案時駕駛的車輛類別,已分項詳列於附件。

  「危險駕駛」一經定罪,干犯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監禁三年及取消駕駛資格。如果是首次定罪,司機可被取消駕駛資格最少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最少十八個月。假如司機因危險駕駛而引致他人死亡,根據同一條例的第三十六條,司機可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萬元、監禁五年及取消駕駛資格。如果是首次被定罪,司機可被取消駕駛資格最少兩年,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最少三年。

  在法庭判處刑罰方面,過去三年的危險駕駛定罪個案中,最高判罰的監禁期為三個月,最高罰款為一萬元,而司機被判取消駕駛資格期限最高為三年。而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個案中,過去三年,最高判處的監禁期為二十二個月,最高罰款為二萬元,而司機被判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最高為五年。

(二) 司機被控危險駕駛是基於他的駕駛方式,以及個別個案的實際環境證據。由於每一個定罪個案均有其獨特情況,我們不宜就公共汽車或私家車司機危險駕駛的成因作出籠統的歸類及判斷。但據過去兩年的危險駕駛定罪個案資料顯示,司機(包括私家車及公共汽車司機)不遵守交通燈號、胡亂轉線及駕駛時不留神有關的個案較多。其他不當的駕駛行為包括越過雙白線及不小心轉彎、爬頭或掉頭等。

(三) 我們不斷研究如何從立法、執法以及宣傳和教育等多方面,來打擊危險駕駛及其他不當駕駛行為。

(甲) 在立法方面,我們已於二○○六年提高不遵守交通燈號的罰則。為了嚴懲因危險駕駛行為而危害他人性命的司機及提高阻嚇作用,我們計劃修例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監禁刑期,由五年增至十年。同時,我們也計劃立法強制要求干犯嚴重交通違例事項(包括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非法賽車等),以及屢犯交通規例而被記違例駕駛分數十分或以上的司機,參加駕駛改進課程,透過教育去改善駕駛態度。我們計劃本年第一季提交有關條例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在司法獨立的原則下,我們不能隨意要求上訴庭頒下判刑指引。法律意見也指出並不是每一項罪行都適合頒下判刑指引。一些罪行(如涉及毒品、錢財)會較容易定出比較客觀的量刑標準;但一旦涉及危險駕駛罪行,則很難釐定量刑指引,因為每個個案都有其發生時的獨特情況(包括路面狀況、天氣、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為或究竟是否有人傷亡等),法官需要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後,才作出判決。由上訴庭頒下判刑指引,未必適合。不過,上訴庭如在某些個案的判詞中,曾陳述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或曾考慮過的因素,則這些陳述可供日後參考。

  此外,立法會可通過新法例增加某罪行的罰則,從而反映出社會認為該項罪行嚴重或猖厥的意見,並供法官判刑時作為參考。

(乙) 在執法方面,警方近年也不斷加強人手,積極執法,並經常進行一些大規模的特別執法行動,例如一些專門針對公共車輛、反酒後駕駛及反非法賽車等的特別行動,以打擊不當的駕駛行為。

(丙) 在宣傳及教育方面,我們一直都有聯同道路安全議會,透過宣傳及教育,灌輸「精明有禮駕駛」的概念,以及提倡有禮並顧及他人的駕駛態度,來提高道路安全。我們不時都會在電視及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派發單張、在隧道出入口的廣告版及在巴士車身宣傳交通安全的訊息。我們也特別向各運輸業界舉行講座、研討會、專題培訓課程及安全工作坊,加強宣傳遵守交通規例及培養負責任的駕駛文化。我們會繼續這些教育及宣傳工作。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