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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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旨在加強現有保障消費者的法例,防止不良零售商以詐騙、誤導或不公平的手法營商。條例草案不但保障消費者及遊客,同時亦可維護香港得來不易的「購物天堂」美譽。

  《商品說明條例》是保障消費者的一條重要法例,主要是防止商店在銷售過程中作出虛假的商品說明和失實陳述。不過,現有的條文不足以對付不誠實的零售商以不正當的手法,誘使消費者達成交易。這些手法,包括向消費者提供誤導標價、使用誤導用語,又或就貨品的保養及維修服務、電子產品售價是否包括基本配件、或商店有否得到有名望或聲譽的人士或機構支持,作出虛假或誤導的陳述。

  我現在重點介紹《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和理據。

  首先,我們建議擴大《商品說明條例》中「商品說明」的定義,以涵蓋一些與貨品保養及售後維修服務有關的事宜。

  其次,我們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加入三項條文,針對遏止某類誤導行為及失實陳述。

  第一項條文規定零售商在出售貨品時,如標籤有顯示貨品的重量單位,零售商必須清楚及顯眼地展示貨品的重量單位。

  第二項條文規定零售商在出售五類電子產品時,包括數碼攝錄機、數碼相機、手提電話、數碼音響播放器(即一般稱為MP3機)及便攜式數碼多媒體播放器(即一般稱為MP4機),若售價不包括基本配件的話,零售商須在顧客付款前清楚說明。

  第三項條文禁止零售商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訛稱商店與有名望和聲譽的人士或機構有關連或得到其認可,以誘使消費者達成交易。

  最後,我們建議新罪行的刑罰級別與現行條文一致,即任何人若觸犯上述法例,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主席女士,政府在制定《修訂條例草案》內的建議時,已平衡消費者和零售業界的合理利益。在去年八至九月期間,我們徵詢業界的意見,而有關的商會大多對《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措施表示支持。業界普遍認為修例會加強消費者信心,守法的零售商亦會因而得益。若立法會通過有關的立法建議,我會稍後以憲報公告條例在指定的日期起實施,並會定下六個月的寬限期,讓零售商作好充分的準備。

  政府有責任加強對消費者及遊客的保障,及早通過《修訂條例草案》,不但可加強消費者及遊客在港購物的信心,更有助促進零售業和旅遊業的增長,從而鞏固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地位。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及通過《修訂條例草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