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影片及漫畫書租賃特許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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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江華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於去年六月制定的《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引入了租賃權條文,賦權影片及連環圖冊(俗稱「漫畫書」)的版權擁有人向出租影碟及漫畫書的人士徵收版權費用。電影和漫畫業界正與出租該等物品的店鋪商議租賃特許計劃,當局會視乎商議的進度,訂定有關條文的實施日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間出租影碟及漫畫書的店鋪,以及當中連鎖式店鋪的數目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

(二) 是否知悉電影和漫畫業界建議的租賃特許計劃的詳情(例如同一影碟或漫畫書的租賃版售價高出售版多少),以及參與商議的店鋪數目;

(三) 政府會如何確保一些小規模的店鋪在有關條文實施後仍有生存空間,以及市場不會被連鎖式店鋪所壟斷;及

(四) 鑑於有些小規模店鋪的經營者剛與業主簽訂了新租約,政府會否考慮押後實施有關條文,讓他們有較長的過渡期作出適當安排?

答覆:

主席女士:

  《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一方面為使用者提供更靈活的版權豁免,同時加強對版權擁有人的保障。新增保障包括為影片及連環圖冊(下稱:漫畫書)引入租賃權。在修訂條例下,任何人如擬進行影片及漫畫書的商業租賃活動,須先獲得版權擁有人的授權,否則可遭民事索償。相關條文並無追溯效力,即在條文生效後,租賃店仍可繼續使用條文生效前購入的直銷版影碟/漫畫書(即現有存貨)作租賃用途,只是新添置的作品必須為獲版權擁有人授權的租賃版本。因此,當局相信條文的實施對租賃店的影響應屬漸進和溫和的。

  有關影片及漫畫書租賃權的條文尚未生效。政府現正鼓勵版權擁有人盡快就有關的租賃特許計劃與租賃店進行商討,以便這些租賃店在條文生效時可繼續合法地經營其業務,而版權擁有人亦可從中得到合理的回報。

  就問題的(一)至(四)項,現回覆如下:

(一) 現時開設影碟或漫畫出租店,除了作一般的商業登記外,無需作任何特定登記;所以,就影碟及漫畫書出租店鋪的數目,當局沒有正式的統計數字。根據香港影視發展基金及香港動漫畫聯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參考資料,現時在本港分別約有500及220間店鋪從事出租影碟及漫畫書的業務,估計當中超過七成為非集團式經營。

(二) 在修訂條例於去年年中制訂後,主要的影片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便積極制訂有關的租賃特許安排,而漫畫業界亦正在推展有關事宜。香港影視發展基金已致函所有已知的租賃店鋪,諮詢經營者的意見,並先後在二零零七年八月及十二月舉行了兩次簡報會,向店鋪的經營者簡介擬訂的租賃特許計劃,約有150人出席。當局知悉,香港影視發展基金在聽取店鋪代表的意見後,已就計劃作出多項修訂,包括把租賃版影碟的定價上限調整至直銷版的200%,而非原先擬議的300%。在漫畫書方面,香港動漫畫聯會有限公司現正積極制訂有關的租賃特許計劃,詳情將於稍後公布。租賃授權乃商業行為,當局不宜亦不會參與訂定租賃版的授權費,以免影響市場的自由運作。

(三) 當局會繼續留意業界制訂影片及漫畫書租賃特許計劃的進展,在有需要時會協助推動版權擁有人與租賃店鋪之間的溝通,務求雙方早日達致互利共贏的目標。我們在修訂條例中亦已賦權版權審裁處,處理及仲裁有關租賃影片及漫畫書特許計劃的爭議及相關事宜。

(四) 當局自二零零四年開始研究修訂版權條例,在過程中已多次諮詢業界對有關租賃權事宜的意見。此外,在修訂條例於二零零七年年中通過後,影片版權擁有人隨即與租賃店鋪就租賃特許計劃的細節展開磋商,讓租賃店鋪經營者能盡早就條例的實施作出準備。當局會視乎租賃特許計劃訂定及業界協商的進度,並在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後,落實有關條文的實施時間表。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