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管理局回應有關民間電台案件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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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審理民間電台無牌廣播案件的裁判官今日(一月八日)裁定,根據現行《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發牌制度及觸犯有關條文的控罪,均違反憲法。基於此裁定,裁判官撤銷被告所有控罪。

  應控方申請,裁判官覆檢其撤銷控罪的決定。控方指出,在此階段撤銷控罪並不正確,裁判官接納控方陳詞,繼而推翻該項決定。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二○○八年二月十一日,以便控方就他在違憲上的裁定提出上訴。

  裁判官亦應控方要求,暫緩執行其有關違憲的裁定,使其暫無法律效力,並維持現狀不變。裁判官認為如不暫緩執行其裁定,有關當局極有可能無法管理無線電頻譜,而且市民生命亦有可能被危及,因為救急服務亦使用有關頻譜。

  由於裁判官暫緩執行其裁定,和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無牌廣播仍然是刑事罪行,任何人從事有關的活動,包括無牌設置或使用電訊設施(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第8條)和任何人參與由有關設施所作的廣播(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第23條)即有可能遭到刑事檢控。



2008年1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