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刊憲為�L積金計劃成員提供更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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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明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做n條例草案,改善�L制性公積金(�L積金)制度的營運和執法。

  該條例草案名為《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草案建議是由�L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按照營運經驗及持份者的意見而提出的。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重要的建議是糾正現行法例的不足,清楚訂明積金局可對那些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的拖欠供款行為,提出刑事檢控及民事追討。

  其他建議旨在對那些沒有遵從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僱主加�L阻嚇作用,及進一步提升�L積金計劃的監管。這些建議包括:

* 對沒有參與�L積金計劃或拖欠�L積金供款僱主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與《僱傭條例》中有關拖欠工資的刑罰一致。

* 對沒有將從僱員薪金扣除了的強積金供款支付予有關�L積金計劃的僱主加重刑罰,最高可罰款四十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 對在僱員供款記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僱主訂立新的罪行;以及

* 改善�L積金受托人的控權人的核准機制。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說:「經修訂的條例草案會加�L對�L積金制度的監管和執法,從而為�L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發言人補充說:「由於�L積金制度對社會至為重要,所以當局有必要經常檢討�L積金制度,以確保�L積金計劃可繼續切合現有及未來計劃成員的需要。」

  有關條例草案將於二○○八年一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2007年12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