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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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 《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針對零售商不良的營商手法,加�L現有規管制度,保障消費者和旅客。
《商品說明條例》是保障消費者的主要法例,禁止商店在營商過程中作出虛假的商品說明和失實陳述。不過,現有條文在規管一些不當營商手法,如不誠實的零售商以誤導或欺詐陳述誘使消費者購物方面,仍有所不足。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表示:「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2(1)條,把商品說明的定義範圍擴大,使它涵蓋一些與貨品保養及售後維修服務有關的事宜。此外,條例草案亦將加入三項新條文,以禁止零售商採用誤導標價和作虛假或誤導陳述欺騙消費者。」
三項新增的條文如下:
(一)規定零售商展示貨品售賣時,必須清楚及顯眼地展示貨品的重量單位;
(二)規定零售商售賣五類指明電子產品(數碼相機、數碼攝錄機、手提電話、MP3播放器及MP4播放器)時,假如售價不包括基本配件,必須在顧客付款前說明;及
(三)禁止零售商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訛稱與有名望和聲譽人士或機構有關連或得到其認可。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內的建議是經過廣泛業界諮詢後才擬訂,業界及相關團體普遍對建議表示支持。」
「通過條例草案不但可加強保障消費者,更有助帶動零售業和旅遊業增長,最後將鞏固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地位。」
條例草案將於二零零八?一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