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07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第2號)規則》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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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7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第2號)規則》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載於議程上的決議案。

  決議案的目的是修訂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證監會提交立法會省覽的《2007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第2號)規則》(《修訂規則》)。

  藉此機會,我希望解釋一下證監會當初制訂《修訂規則》的原因。這是因為證監會了解到在現行的持倉限額下,部分交易所參與者無法完全應付本身的業務需要,因而將其持倉轉移至場外交易市場和海外市場。這對香港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並無好處。因此,證監會在今年五月進行了公眾諮詢後,制訂了《修訂規則》,為現時持倉限額制度引入更大的靈活性,以配合市場增長。

  《修訂規則》旨在修訂《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以容許交易所參與者因應相關業務需要,就某些「指明合約」向證監會申請超逾法例訂明的持倉上限,而該超逾的上限不得超過某個「指明百分率」。證監會相信,建議的修訂將更能配合市場的需要和促進香港期貨及期權市場的增長。有關修訂亦令市場透明度增加,使證監會可更有效地評估對市場的潛在影響。

  在考慮過立法會法律事務部,以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後,我現建議對《修訂規則》作出修訂,把原先擬藉憲報公告訂明的「指明合約」及「指明百分率」,列述在法例之內。這意味日後任何對「指明合約」及「指明百分率」的修訂,均會經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另外,在考慮到立法會法律事務部指出《修訂規則》第4(7)(a)及(8)款的中英文文本所使用的字眼有差異的問題,我亦建議修訂有關條文的英文文本,以確保《修訂規則》的雙語文本保持一致。

  《修訂規則》及我現在動議的修訂都得到立法會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我謹此動議通過決議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