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職業司機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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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期發生多宗涉及職業司機於事發時正使用流動電話的致命交通意外。此外,有不少提供車資折扣優惠的的士司機於駕駛期間,同時使用多部流動電話與預約的士的乘客聯絡,並於記下有關的預約資料時沒有以雙手握持方向盤,因而危害道路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七年一月以來,涉及職業司機於事發時正使用流動電話的交通意外數目為何,並按車輛種類列出有關的分項數字;

(二)鑑於現行法例禁止司機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以手持或置於其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政府會否加強執法行動,檢控違例司機;及

(三)會否考慮立法全面禁止職業司機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據運輸署及警方的記錄,在二○○七年一至十一月期間,並沒有涉及司機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的交通意外。

(二)警方一直就司機駕駛時以手持或置於頭肩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通訊設備這個違例事項積極執法。由於自二○○六年起警方可以用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方式進行檢控,二○○六年就這違例事項的檢控宗數共有二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宗,比二○○五年的七千八百十三宗,躍升超過兩倍半。警方於今年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本年頭十個月的有關檢控共有二萬八千二百六十九宗,較去年同期的二萬二千九百六十七宗比較,增幅達百分之二十三。如果警方發現有司機因行車時使用流動電話而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則可考慮視乎情況控告司機不小心駕駛。有關的執法行動警方會持續進行。

(三)我們在二○○○年七月一日引進法例,禁止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以手持或置於頭肩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並在二○○一年七月一日將法例伸延至其他手提式通訊設備,包括無線電通話器。另外,為了簡化檢控違規司機,我們在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更把這違例事項加入《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附表,使警方可以透過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方式進行檢控。

  我們認為現行的法例已適當地規管司機於車輛行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如果立法全面禁止職業司機使用設有免提式裝置的流動電話,會令他們於整段工作時間內即使有實際運作或個人需要也難於與外界通訊,為他們帶來不便。有關的交通意外數字也未能提供足夠理據支持進一步收緊法例,因此我們無意修改有關法例。我們會繼續監察有關的交通意外及檢控數字的趨勢,視乎需要檢討有關法例。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