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購買居屋單位的公屋住戶交回公屋單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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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現時,已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公屋住戶須在接收有關單位後的六十天內交回原先佔用的公屋單位。他們可申請延期交回公屋單位,但以三十天為限,並須就該段期間繳付相當於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佔用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把交回公屋單位的期限訂於六十天的理據為何;

(二)把上述佔用費訂於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理據為何;及

(三)會否檢討現行規定,包括考慮放寬上述六十天的期限?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公共房屋資源非常珍貴,我們必須確保用得其所,以滿足現有公屋居民及公屋輪候冊上超過十一萬名的申請人的需要。因此,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原則上不會向租戶提供雙重的房屋資助。所有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包括由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的各項自置居所或貸款計劃)購買了單位的公屋租戶,均須把公屋單位騰出並交回房屋署,以便單位可重新編配予其他公屋申請人。如租戶在購買單位後因某種原因要求保留公屋單位一段有限的時間,原則上應繳交較高的佔用費用。

  二○○○年三月,房委會考慮到租戶安排新居入伙一般所需的時間,決定容許租戶在接收所購單位起計不多於六十天內,以原有租金繼續租用有關公屋單位,但須於這段限期結束前向房屋署遞交「遷出通知書」,以終止單位的租約。如租戶有特別需要,未能於六十天內交回單位,可申請繼續租用單位,但以三十天為限,期間須繳付相等於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佔用費。如租戶在終止租約前正繳交市值租金,佔用費則以市值租金或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較高者為準。三十天過後,如租戶仍有值得特別體恤的理由,房屋署可酌情考慮進一步延長交還單位的期限,惟上述佔用費在該段期間仍然適用。

(二)房委會是在考慮公屋租金與市值租金的比例,以及避免長時間向租戶提供雙重房屋資助的需要後,制定了現時延期交還單位佔用費金額的計算方式。

(三)房委會在二○○○年檢討公屋租戶購買資助單位後交還公屋單位的期限時,考慮到租戶安排新居入伙一般所需的時間,把期限由原來的三十天延長至六十天,並容許租戶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申請更長的延期(惟須繳交佔用費)。房委會的現行措施,已在合理使用公屋資源,和照顧租戶新居入伙的實際需要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房委會暫時未有計劃進一步延長上述六十天的期限。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