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提醒僱主必須向僱員發放法定假日
******************

  勞工處發言人提醒僱主,今年的冬至(十二月二十二日)或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僱主可二擇其一),以及明年元旦(二○○八年一月一日)這兩天的法定假日將至,僱主必須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安排僱員放假。

  《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給僱員。

  僱主若不向僱員發放法定假日,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僱主如因運作需要未能安排僱員在法定假日當天放假,則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僱主可致電二十四小時查詢熱線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查詢《僱傭條例》內有關安排另定假日的規定。

  僱員如未獲僱主發放法定假日,應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獲保密處理。



2007年12月1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