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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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桂蘭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四萬二千元。法院裁定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已拖欠的工資。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12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