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社經營者違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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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會社經營者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罰款四千元和二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五月和六月分別巡查旺角花園街和彌敦道兩所會社,發現經營者在未經核准下修改會社間隔,使該會社間隔與核准圖則有異。

  該兩名會社經營者分別被控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將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訛稱經營會社的處所和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