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任消費者訴訟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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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任下列人士出任消費者訴訟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由二○○七年十二月六日起,為期兩年 –
廖麗茵
陳健強,SC
李慧賢,JP,BBS
黃夢瑩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感謝廖女士和陳先生同意繼續在管理委員會服務。加上新委任委員的配合,我們深信管理委員會將繼續使基金有效率地運作和基金的運用能符合公眾的最大利益。」
「我們亦對卸任委員郭琳廣先生,JP和梁烈安先生在任內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所作出的貢獻,深表謝意。」
消費者訴訟基金在一九九四年成立,協助消費者向不法商人提出訴訟。
消費者委員會是該基金的受託人。管理委員會協助消費者委員會管理基金及確定向基金尋求協助的申請的資格。
完
2007年12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