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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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8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3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2名僱主追討港幣20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定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2,855.21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楊若詩經營的八重櫻日本時裝批發公司、環球音響影視中心有限公司及利生飲食集團有限公司前經營的有利點心茶餐廳,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483.23元、7,521.26元及7,506.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9名與訟人,包括Lonnix Garments Holding Limited、訊威公關及推廣有限公司(前稱訊威推廣有限公司)、新鑽實業有限公司、Prodio (Asia) Company Limited、Pridehill Limited、寶時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福運海鮮火鍋酒家、AMT Group Limited 經營的A-Tech Electronic、富怡集團有限公司及崔東漢經營的富麗餐廳,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661元、36,590.4元、17,580.05元、14,715.08元、12,626.92元、9,555元、5,542.7元、4,814.89元及3,299.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210元、76元、130元、216元、170元、139元、150元、106元、166元、156元、159元及210元。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