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非法砍伐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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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近年不時發現非法入境者非法砍伐樹木運返內地圖利。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宗非法砍伐樹木的個案, 並按樹木品種列出遭砍伐的樹木數目;

(二)第(一)項的個案當中,涉案者被定罪、在郊野公園內發生, 以及涉及《古樹名木冊》所載品種的樹木遭砍伐的個案各有多少;

(三)有否檢討有關法例,研究需否加重非法砍伐樹木的罰則;若有,結果為何;及
(四)鑒於上述情況,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制定樹木保育法,以加強保護樹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近年涉及在港非法砍伐樹木再運返內地的罪案,涉及的樹木種類主要是羅漢松(學名Podocarpus macrophyllus) 及土沉香(學名Aquilaria sinensis)。羅漢松多被整株連根挖掘出來,土沉香則被砍成細小的木塊。

  有關個案統計數字分別載列於附表。

(二)樹木通常在被搬運過程中被起回,我們無法確定案件是否在郊野公園內發生。遭非法砍伐的樹木並沒有屬於「古樹名木冊」內的樹木。

(三)目前本港涉及保護樹木的相關法例,包括: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及其規例,以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

  根據上述法例,任何人士損毀或破壞樹木,包括非法砍伐樹木,即遭罰款及/或監禁。現時對犯案人士作出檢控,刑罰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我們認為相關的法例已對犯案人士作出適當的刑罰及具阻嚇作用,故現階段並未考慮加重有關刑罰。

(四)現時政府已有一套全面及有效的法例和行政措施,以保護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樹木,故目前並沒有考慮制訂樹木保育法例。然而,我們會密切監察和檢討現行保護樹木措施的成效,並會因應需要制定措施,以作改善。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