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船隻排放廢氣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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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前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於二○○七年五月二日回答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船舶的排放對空氣質素和一般市民健康的影響可能較汽車及陸上其他污染源產生的為低。然而,最近有報道指由美國及德國專家進行的一項有關船隻排放廢氣的研究發現,沿岸城市的居民患肺癌及心肺疾病死亡的機會,較內陸居民高。該研究又發現,現時與船隻廢氣有關的全球死亡率約佔3%至8%,若污染情況持續,預計到二○一二年,有關死亡率將增加四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重新檢視本港船隻排放廢氣的情況及有關規管標準;

(二)有否計劃因應本港人口密集等因素, 就船舶排放污染物對市民健康的影響進行詳細研究;及

(三)除了鼓勵渡輪營運商轉用環保燃料外,政府有何更積極的新措施加快改善有關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國際海事組織最新修訂的《經1978年議定書和1997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防污公約》)附件VI,於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此附件限制船舶釋放臭氧消耗物質、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質,以及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質量和規管船上焚化的操作。中國香港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聯繫會員,有責任履行有關的國際公約。特區政府剛於本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了《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規例》),旨在於香港特區實施《防污公約》附件VI,令本港的船舶排放標準與國際海事組織的標準看齊。立法會已完成《規例》的審議程序,而相關的《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 (修訂)規例》亦已提交立法會審議。待後者的立法程序完成,特區政府將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就《防污公約》附件VI適用於香港特區一事知會國際海事組織。《規例》預期可於二○○八年年中實施。

  同時,國際海事組織正積極考慮進一步收緊《防污公約》附件VI 對燃油含硫量和柴油機氮氧化物的排放標準,並考慮對懸浮粒子的排放作出規管。特區政府正密切留意國際海事組織在這方面的進展,並會研究如何配合。

(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聯同本港的大學,就空氣污染對市民健康的影響進行了多年的研究。詳細研究報告可於環保署網頁下載。現時的研究方法,未能準確分辨船舶排放佔整體空氣污染對市民健康影響的比重。但是環保署已有詳細分析船舶排放在全港產生污染物當中的比重。數據顯示船舶是本港除了電力生產外的第二大二氧化硫排放源,約佔本港整體二氧化硫排放的百份之4.6;船舶排放的懸浮粒子和氮氧化物則分別約佔本港整體排放的百份之7和18。

(三)中國香港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聯繫會員,會盡力履行有關的國際公約,管制船隻排放的廢氣。我們計劃成立一個由有關政策局及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並邀請渡輪營辦商參予進行轉用環保燃料的試驗,以及研究採用其他環保設施和技術的可行性,以進一步減少渡輪的廢氣排放。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