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公共福利金計劃的每年離港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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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就公共福利金計劃的每年離港寬限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有多少名長者因違反每年離港最多240日的規定而被暫停/終止發放高齡津貼,平均每宗個案涉及的金額及離港日數;

(二)過去3年,每年參加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長者的人數;當局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及

(三)既然政府允許長期居於廣東或福建省的長者按上述計劃繼續領取現金援助,為何政府卻以確保公帑用於把香港視作永久居住地的香港居民身上為理由,拒絕把高齡津貼的離港期限進一步放寬?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是一項無須供款的褔利計劃,經費全部來自政府的一般收入。計劃的目的,是為在香港居住及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因此受惠人必須以香港為長期居住地。至於離港限制的規定,受惠人只要在該年內居港不少於90天便可享有離港寬限而不影響領取津貼的資格。再者,政府已由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放寬離港寬限,由每年180天增至240天。根據二○○七年十月底的資料,在二○○五年十月一日至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長者因離港超過240日的離港寬限而被扣除所申領的高齡津貼個案有關數字如下:

(i) 離港超過240日的高齡津貼個案數目:1 988。
(ii) 離港超過240日的個案,估計每年平均涉及的被扣除金額:366元。
(iii) 離港超過240日的個案,每年平均離港日數:256日。

(二)我們於一九九七年推出綜援長者自願回廣東省養老計劃,讓選擇返回廣東省養老的長者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計劃下繼續領取現金援助。自二○○五年月八月一日,計劃已擴展至福建省並放寬申請資格,容許領取綜援最少一年的長者選擇返回廣東省或福建省養老。

過去三年,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個案數目及受助人數目如下:

年度             個案數目 (受助人數)
──             ─────────
2005–06             3 132 (3 231)
2006–07             3 196 (3 308)
2007–08 (截至2007年10月)    3 189 (3 316)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旨在為符合申請資格的綜援受助長者提供一個選擇,讓他們可選擇到廣東或福建省養老,並繼續獲得現金援助。我們相信現行的計劃已能滿足綜援長者返回內地養老的需要。

(三)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一日起,我們已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每年離港寬限,由180天放寬至240天。惟受惠人須在該年度居港不少於90天才可享有離港寬限。實行有關措施一方面是考慮到部分長者的意願,讓他們可以有較多時間在香港以外地方旅遊、探訪親友或短期居留,另一方面是要確保公帑用於以香港為長期居住地的香港居民。我們認為措施已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