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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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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立法會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即有關制定《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的決議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已對中國生效,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公約》大部分規定均可透過現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然而,香港須為更妥善履行《公約》內有關沒收犯罪得益的規定,制定新的立法措施。

  按照《公約》第三十一條,各締約國須在其法律制度的範圍內盡最大可能採取措施,以辨認、追查、凍結、扣押及最終沒收賄賂所得利益。根據香港的法律制度,《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已就凍結、扣押及沒收犯罪得益訂有條文,政府可向法庭申請運用這些權力,處理從該條例附表2所列罪行得到的利益。

  《防止賄賂條例》第4(1)、5(1)、6(1)及9(2)條有關「提供」賄賂的罪行,已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附表2內,但《防止賄賂條例》第4(2)、5(2)、6(2)及9(1)條的「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並不包括在內。因此,《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沒收犯罪得益的工具並不適用於「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

  為了更妥善地履行《公約》第三十一條有關沒收財產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制定《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具體來說,該命令將《防止賄賂條例》第4(2)、5(2)、6(2)及9(1)條的「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附表2,讓政府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以凍結、扣押及沒收從這些「索取或接受」賄賂的貪污罪行所得的利益或財產。

  立法會於今年六月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我在此代表政府當局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及其他委員提出的寶貴意見,以及對該命令的支持。應小組委員會的要求,政府當局在此再次確認,《防止賄賂條例》第4(2)、5(2)、6(2)及9(1)條所訂有關「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是當局需要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2加入的僅有貪污罪行,以便更妥善履行《公約》所訂的沒收財產規定。

  希望議員批准制定《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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