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牌旅館管理人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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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旅館業條例》,判罰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四月喬裝顧客,在旺角雅蘭街一間旅館預訂房間。當人員到達處所,發現門外掛有兩個旅館招牌。
該名女子為旅館的管理人,當她收取房租後,便將處所門匙交予喬裝顧客的牌照處人員。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涉案的旅館並未根據《旅館業條例》第5(2)條而獲發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該名女子其後被控管理無牌旅館。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確保所有旅館符合標準,並已獲發牌照,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