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發電廠排放空氣污染物的規管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當局計劃逐步收緊對電力公司排放空氣污染物的總量上限,並表示將會提出修訂法例,規定本港發電廠在二○一○年和以後的空氣污染物總量上限。就此,行政機構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不會以法例規定發電廠排放溫室氣體的總量上限;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 以法例規定發電廠排放空氣污染物的總量上限是不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如果是,詳情是甚麼;及

(三) 有沒有比較以法例和以協議來規管發電廠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上限的利弊;如果有,結果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為嚴格控制發電廠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改善本港的空氣質素,政府準備提出修訂法例,規定發電廠在二○一○年和以後三種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上限,當中將會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粒子。在制定有關空氣污染物的類別和排放上限值時,減排所須的技術是否成熟和實際可行是重要的考慮因素。發電產生的溫室氣體,主要是源於燃燒化石燃料。在本港,過半的電力是從燃煤發電提供。現時世界仍未有成熟的技術能減少、收集及存儲燃燒化石燃料所產生的溫室氣體。若要大幅減少發電產生的溫室氣體,只可以通過改變發電燃料組合達成,例如大幅減少燃煤並增加天然氣發電的比例或改用核能發電。然而,改變發電燃料組合涉及能源供應、電力穩定和電力價格等重要和複雜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和更多的討論,才可以有所決定。

(二) 利用法例形式規管空氣污染物排放,在國際上是很普遍的做法。美國的《二氧化硫排污權計劃(Sulphur Dioxide Allowance Program)》和《氮氧化物排污權計劃(Nitrogen Oxide Allowance Program)》及英國的《國家減排計劃 (National Emission Reduction Plan)》都有把受規管的設施和相關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上限或總量上限計算方法以法例形式列出。

(三) 以協議來規管發電廠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上限,可容許管制當局在釐定有關上限時,較有彈性地考慮各相關因素。至於以法例規管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則可以加L透明度,使公眾、電廠及立法機關更能了解政府在釐定有關上限時所考慮的因素,讓該等上限能更為社會各界接受及有效地施行。此外,我們建議的法例修訂,將包括容許電廠透過進行排污交易來符合排放上限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們認為除了以立法形式規管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外,亦可同時透過與電廠的管制協議,引入經濟手段以增加發電廠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上限的誘因。因此,政府已計劃在現時與兩家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屆滿後,於新管制安排中加入條款,將電力公司的准許回報率與其是否超越有關的排放上限掛u。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