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審批外籍家庭傭工來港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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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就譚香文議員有關外籍家庭傭工工作簽證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最近接獲市民投訴,指有曾在香港觸犯法例而被定罪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返回原居地後以另一身份再次申請來港工作,從而避免香港政府拒絕其申請。該市民亦指現時外傭與僱主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的部分條款,與《僱傭條例》(第57章)的有關條文並不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

(一) 在審批外傭的簽證申請時,要求他們提供指紋,以便核對有關的政府檔案,從而防止在港有刑事紀錄的外傭以另一身份獲發工作簽證;若會,落實有關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二) 修訂有關的法例,訂明沒有在港刑事紀錄的人士才會獲發工作簽證;若會,修訂有關法例的具體工作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檢討上述標準僱傭合約,並作出適當修訂,令其條款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若會,有關的檢討和修訂工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就問題的綜合回覆如下:

(一) 現時所有申請赴港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人,包括外傭,均須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處長作出有關他們曾否更改姓名及被拒絕入境、遞解、遣送或要求離開香港的聲明。如申請人曾更改姓名,必須向入境處表明。任何人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被罰款150,000元及監禁14年。而任何獲發的簽證或進入許可即告無效。入境處在審批所有來港簽證或進入許可申請時,如發現任何可疑個案,都會作出深入的調查,例如向外地的有關當局查核申請人的身份。

  此外,根據現行規定,來港逗留超過180天的人士(包括外傭),均需向入境處申領居民身份證並提供指紋作記錄。如入境處懷疑有外傭就其身份提供虛假資料,可基於刑事偵查的需要,透過指紋進一步查核其身份。

(二) 在審批來港申請時,入境處所考慮的其中一項準則為申請人須無已知的不良記錄。入境處會因應個別申請人的情況,作出審慎的考慮和決定。如申請人被發現有不良記錄(包括犯罪記錄),在一般情況下有關申請將會被拒絕。現時《入境條例》第11條已為入境處拒絕有關人士入境提供法律依據,故無需為有關審批另行修訂法例。

(三)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全面地適用於本地及外來勞工(包括外傭)。作為低技術外來工人,外傭的聘用乃進一步受「僱傭合約(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下稱「合約」)所規管。這項安排是為了讓僱主及外傭在外傭抵港開展僱傭關係前清楚了解有關的僱傭條款,當中包括僱主須負責外傭自原居地到香港及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以及為外傭提供居所。合約一方面可保障傭工免受剝削,另一方面則可清楚釐訂僱主就合約所須承擔的權責,以保障其利益。因此,政府認為制定標準合約的安排可合理地平衡僱主與僱員之間的權益。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