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警方處理涉及舉報或投訴傳播媒介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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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就張學明議員有關警方處理涉及舉報或投訴傳播媒介個案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在本月一日調查東方報業集團,並指由於有市民向警署發出電郵,投訴該集團旗下的《太陽報》在去年刊登題為「對奸黨不必論理只須暴打」的文章,因此要求該集團提供有關撰文者資料,以及審批同類文章的機制。警方在一九九九年亦曾就涉及該集團的類似個案進行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警方因收到電郵投訴而作出跟進行動的個案數目,以及政府接獲針對在報章所載的文章或報道內容涉及刑事暴力的投訴數目;

(二) 警方關注上述投訴並作出跟進行動,是不是因為有關的投訴人是公眾人物;如果不是,警方怎樣核實投訴人的身份,以確認該人曾作出有關投訴,從而進行調查;以及警方進行調查時,有沒有同時考慮上述投訴人在文章刊登一年多後才作出投訴的做法;及

(三) 有沒有評估警方在上述個案使用警權調查傳媒機構有否侵犯新聞自由,以及這種行動對香港的新聞自由及國際形象的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警隊網頁提供電郵地址,方便市民向警方提供一般罪案和科技罪案消息。過去三年,警方透過有關電郵地址接獲有關罪案的舉報及投訴的數字如下:

二○○四年 二○○五年 二○○六年  二○○七年
                  (一月至十月)
───── ─────  ───── ──────
 1,574宗  1,422宗   4,173宗   23,544宗

  無論警方是以電郵或其他方式接獲舉報或投訴,均會先作初步評估,有需要時會作背景資料搜集,才決定應否及如何作出跟進。警方未有備存在上述的舉報及投訴中,作出跟進行動的個案數目。警方亦未有特別就報章刊載的文章或報導涉及暴力內容的投訴作出統計。

(二) 一般而言,警方對於接獲的舉報或投訴,不論是否具名,及牽涉的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是否公眾人物,均需按照上述既定程序處理。即使舉報或投訴是在事發後一段時間才向警方提出,警方亦有責任按所獲得的資料,作出初步評估,以決定應否及如何作出跟進行動。

(三)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這些權利受特區政府和警方的尊重和維護。

  警方一向嚴格依據法律維護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對於涉及舉報或投訴傳播媒介的個案,警方會採取非常審慎態度處理。同時,對於任何涉嫌干犯法律的行為,警方有責任以認真及不偏不倚的方式依法考慮跟進行動。警務人員是次到訪傳媒機構,是希望取得機構合作,提供背景資料以作初步評估。警方絕對無意干預新聞自由,事件牽涉的背景資料搜集程序亦無損《基本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