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修訂有關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費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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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荂m200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政府將可收回因應實施《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而提供的驗船及證書服務的成本。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本年七月訂立《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以實施由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國際船舶排放標準。規例訂明,四百噸或以上的指明船舶須接受檢驗並取得證書。
為配合《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的實施,政府將對《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作出相應修訂,使後者在前者生效時,涵蓋有關的驗船及證書服務。修訂規例將於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雖然海事處會授權船級社執行有關的驗船和發出證書的工作,但船隻營運人仍可要求政府驗船師提供此等服務。當局因此有需要對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作出相應修訂,以涵蓋有關服務。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表示:「《200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旨在提供法律依據,讓政府可收回有關服務的成本。建議的收費水平,與另一條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附屬法例中訂明的類似服務的收費水平相同。」
此外,海事處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五天工作周,延長了星期一至星期五的辦公時間,當局因此有需要對現有規例所訂明的辦公時間作出相應修訂。
政府將於十一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0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並在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將規例提交立法會省覽。
完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