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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男性僱員法定侍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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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有關男性僱員法定侍產假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去年及本年答覆本會議員的有關質詢時表示,已就設立男性僱員法定侍產假展開有關的研究,並表示無意率先給予公務員增設有薪侍產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項研究的最新進展、預期何時完成,以及初步的結果;

(二)該項研究包括哪些範疇、有否參考香港的區內競爭對手的做法(例如台灣和新加坡的男性僱員現時可享有兩至三日的侍產假),以及有否探討設立法定侍產假對提升本港的競爭力和吸引人才來港工作的正面影響;及

(三)鑑於近來有部分本地企業開始為男性僱員提供兩至五日的有薪侍產假,當局會否再次考慮給予所有政府僱員有薪侍產假,以樹立良好僱主的榜樣、配合政府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政策,以及協助挽留人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一直以來,政府都會因應香港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步伐,不時檢討勞工法例,以確保法例可切合勞資雙方的合理訴求。對於應否立法為男性僱員引入有薪侍產假,勞工處已展開研究,範疇包括其他經濟體系有關侍產假的法規,例如侍產假的日數、放取條件和形式,以及僱員在放假期間的薪酬支付安排等。

  據我們目前收集的資料顯示,不同地方因應當地的經濟情況、社會保障及福利制度、人口政策,以及勞工巿場狀況等因素,就侍產假有不同的安排。有些經濟體系為僱員提供無薪的侍產假(例如澳洲和新西蘭),有些由社會保險計劃直接承擔僱員在侍產假期間的薪酬(例如英國和瑞典),亦有不少先進的西方和香港鄰近的一些經濟體系目前並沒有訂立侍產假的法規。由於不同地方的做法會因應當地的情況而異,故不宜將個別經濟體系的有關安排跟香港作直接比較。

  就設立法定侍產假對提升競爭力和吸引人才來香港工作是否有正面影響,目前可供參考的資料比較少。整體而言,我們認為個別地方的競爭力和能否吸引人才取決於很多因素,例如當地的法制、治安、基礎建設、醫療制度、政府效率、人民素質等。

  在考慮是否立法引入侍產假時,我們首要取得社會上的廣泛共識,及確保勞工法例可以在僱員福利與僱主負擔能力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我們會繼續就這課題作深入研究。與此同時,政府會繼續擔任一個促進者的角色,與商界及非政府機構合作,推廣「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包括侍產假,以協助僱員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需要。

(三) 我們認為,公務員一般享有的全薪年假足以應付員工年內的個人需要,包括照顧家人。至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他們的聘用條款和條件有別於公務員。政府的既定政策是,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不應低於《僱傭條例》的規定及不應高於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和條件。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在現有的年假之上,為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增設有薪侍產假。我們已於較早前鼓勵部門管理層在運作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批准準父親放取積存的年假,以照顧待產配偶及新生嬰兒。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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