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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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36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14,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信海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漁家莊火鍋酒家及鴻宏有限公司經營的Corner Cafe,因分別拖欠其二十五名及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3,623.09元及93,391.26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衡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03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80元。



2007年11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