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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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7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港幣10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星光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四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4,263.23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包括訊威公關及推廣有限公司(前稱訊威推廣有限公司)、定基工程有限公司、長洲海龍大眾街渡有限公司及定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750.18元、30,754.36元、28,554.93元及6,907.2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255元、110元、126元及80元。
較早前,包括定基工程有限公司及定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0項及24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28,500元及21,600元。
完
2007年11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