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11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0,285.81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龍泰製衣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270.5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09元。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