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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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決議案,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規例)。修訂詳情已載於給各位議員的議程內。

  規例的主要目的是就規定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訂明詳細的規定。立法會的相關小組委員會曾召開多次會議商議,並就規例提出很多值得參考的意見。考慮過有關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後,我們現提出以下的修訂。

  決議案建議廢除規例第6(3)及(4)條。在廢除有關條文後,如果法團未有就保持大廈處於良好狀況或保養、遵守公契訂明的大廈用途或遵從法定文書等方面作出合理的努力,而招致訂明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將會按保單先作出賠償,然後才向法團追討有關款額。我們並會就規例第6條的其他部分作出相應的技術性修訂。

  決議案也建議修訂規例第5(7)條,把管理委員會委員違反未有張貼保險通告的規定的罰款由第2級改為第1級。

  我們也就規例第2條有關“法定文書”的釋義以及規例第5(4)條作出技術性的修訂。

  有關的修訂已獲得立法會相關的小組委員會支持,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