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監察電子媒體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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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針對廣告內容的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有關當局:

(一) 在去年接獲多少宗關於廣告內容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在電子媒體播放的廣告;

(二) 處理有關投訴一般需時多久;會否勸喻有關的電子傳媒機構停止播放具誤導成分或內容失實的廣告;若會,由收到投訴至發出勸喻一般相隔多久;及

(三) 有否定期監察在電子媒體播放的廣告;若否,有關當局是否只在接獲市民投訴或舉報後,才採取執法行動?

答覆:

主席女士:

  市民對廣告內容的投訴主要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和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處理。前者主要負責處理在電子媒體播放的廣告,以及和電影有關的廣告等;後者則集中處理報章、雜誌、宣傳海報、宣傳單張、刊登和在互聯網發放的廣告,並會向同廣告有關的機構反映。如廣告涉及內容失實或誤導,消委會會建議有關機構跟進。然而,視乎廣告的內容及性質,其他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亦會直接處理市民的投訴。

  就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 在過去一年(即二○○六年十月一日至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影視處共處理231宗涉及廣告內容的投訴,其中包括151宗(65%)在電子媒體播放;消委會則一共接獲62宗涉及廣告內容的投訴,其中包括9宗(15%)涉及在電子媒體播放的廣告。

(二) 影視處作為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的執行機關,在收到有關電視或電台廣播廣告內容事宜的投訴後,會作出調查。一般不涉及複雜查證的投訴,影視處會在三至八星期內把有關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若投訴涉嫌違規,包括廣告內容涉嫌誤導或失實,由於須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規定,將個案提交廣管局及其轄下的投訴委員會考慮審理,並須讓被投訴的電視或電台廣播持牌機構作出申述,以及在需要時諮詢有關專家意見,以查證廣告是否確實具誤導成分或內容失實,時間較長,此類投訴一般需時四個月。

  廣管局在未確立投訴是否成立前沒有權力指令或勸喻持牌機構停播廣告。不過,當廣管局在查證有關廣告確實具誤導成分或內容失實而違反了該局頒布的電視或電台業務守則後,該局會即時作出裁決並通知持牌機構,持牌機構在收到廣管局就違規廣告所作的裁決通知後,會立刻作出修改或停播有關廣告。

(三) 電視及電台持牌機構須負起編輯的責任,並確保其提供的節目及廣告遵守廣管局頒布的業務守則。現時本港電視及電台廣播持牌機構共提供超過350條頻道,而且絕大部分均屬24小時廣播,故此廣管局及影視處採取了以投訴為主導的方式規管持牌廣播機構的廣播尺度。廣管局會不時透過各種渠道宣傳該局提供的投訴途徑,加深市民對此的認識。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