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6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東成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9,683.43元。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10,000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251.8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20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三十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4,500元。
完
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