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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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壹傳媒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已涉及18宗發布不雅物品的案件。報道又指在2005年12月,《東方日報》、《太陽報》、《蘋果日報》及在港有售的外國雜誌《NOW》均刊登了同一輯外國女星的照片,但只有前兩份報章被評定為不雅物品,《NOW》甚至沒有被送檢及評級。此外,報道亦指壹傳媒有限公司至今有百多宗有關發布不雅物品被定罪的紀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是否已就全數18宗案件提出檢控;若否,原因為何,以及仍未就多少宗案件提出檢控;

(二)有關發布和展示不雅物品的罪行有否檢控時限;

(三)有否評估影視處在決定是否把刊載上述外國女星相片的刊物送檢時,有否採用客觀標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四)鑑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規定,觸犯上述罪行的人士,在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政府有否研究該條例所指的「第二次或其後定罪」的定義;若有,研究的結果,以及有否研究上述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定罪紀錄是否屬於該定義所指的情況;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在執行日常監察在港發售書刊雜誌時,如發現懷疑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條例》)的刊物,該處會作出跟進。由於在本港銷售的本地及外地出版的報刊種類及數量龐大,加上分布全港的銷售點多不勝數,要囊括及查閱所有在港發售的報刊是有實際困難的。故此,影視處會集中監察在一般書報攤及便利店出售而一般大眾會較容易接觸到的報刊。若在某處發現某刊物內容涉嫌違反《條例》,該處會派員巡查其他書報攤及便利店,盡力查看相同或類似的內容有否在其他刊物刊載,若有,會將巡查所得的涉嫌刊物一併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評定類別。

  就問題所提女星照片個案,影視處已將巡查所得的三份報章全部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在巡查期間,並未有發現《NOW》雜誌在報攤或便利店出售,因此沒有一併呈交審裁處。

  問題的其餘部分,依序回覆如下:

(一)目前涉及壹傳媒有限公司旗下刊物發布涉嫌不雅物品的個案共19宗。影視處已就這19宗個案提出檢控,不過,被告要求押後聆訊並得到法庭批准。

(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因違反《條例》而提出的檢控,須在違例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

(三)影視處是按《條例》內第10條所列審裁處在評定物品類別時考慮的因素及其評定物品類別結果的案例,作為監察市面發布物品的準則。審裁處在評定物品類別時需考慮的因素如下:

(a)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b)物品整體的顯著效果;

(c)物品擬發布對象是哪些人、哪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d)物品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是試圖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四)《條例》已清楚訂明若任何被告人已有發布不雅物品的定罪紀錄,而若再被裁定發布不雅物品罪名成立,便屬於「第二次或其後定罪」。至於有關公司的以往紀錄是否屬於該定義所指的情況,應由法庭作出判斷,我們不宜在此作出評論。



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