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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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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R&D飲食管理顧問公司的金晉弘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亦沒有讓他們在清明節和勞動節假期兩個法定假日放假及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假日薪酬予該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該法例第39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

  另一方面,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法定假日或假日薪酬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或法定權益受損,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10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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