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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提醒公眾必須遵守《房屋條例》中有關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的轉讓、出租、按揭或重按的限制,否則會被檢控。
一間財務公司和一名居屋業主最近分別因為違反有關限制而被定罪,房委會發言人因應這兩宗裁決而提醒公眾。
在第一宗個案,一間財務公司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作出按揭罪名成立,被判罰二萬元。
發言人說:「該財務公司在二○○六年以放債人身份,與一名尚未向房委會繳付補價的居屋單位業主訂立協議,為居屋單位重新按揭;而有關按揭亦未獲得房屋署署長預先批准。」
發言人指出,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的業主如需把其單位重新按揭,必須取得房屋署署長預先批准或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以解除轉讓限制。
他說:「借貸人或借款人均須遵守這些資助房屋單位的按揭或轉售限制。」他補充,非法按揭或轉售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禁監一年。
他說︰「業主如有真正財務困難,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重新按揭,而無須繳付補價。」
在第二宗個案,一名居屋業主因在沒有向房委會繳付補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出租予第三者,於上月被沙田裁判法院定罪及罰款二萬元。
他續說:「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均屬資助房屋,房委會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為了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妥善運用,有關轉讓限制是必須的。」
發言人說:「房屋署絕不容忍任何人士違反轉讓限制的規定,如有發現,會迅速調查,並適當採取檢控行動。」
所有資助房屋單位的申請表格、售樓書和買賣文件均有詳列轉讓限制的規定。市民亦可透過房委會/房屋署網站、熱線電話和有關小冊子取得有關資料。
完
2007年10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