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為工人提供足夠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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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今年有多名工人在工作期間因天氣酷熱而中暑。在七月二十四日,一名工人在西貢賽馬會滘西洲公眾高爾夫球場地盤工作時,更因中暑而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勞工處有沒有調查上述高爾夫球場的工作地點負責人有沒有為工人提供足夠的飲用水;如果有調查,結果是甚麼,以及勞工處會不會提出檢控;

(二) 過去三年,勞工處有沒有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16條,對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飲用水的工作地點負責人提出檢控;如果有,涉及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被告被定罪;及

(三) 政府會不會立法規定僱主須為在猛烈陽光下工作的工人提供遮蔭上蓋、把烈日當空的時間定為休息時段,以及僱主須於酷熱天氣警告生效時安排工人停工或休息,以確保不會再有工人因中暑而死亡;如果不會立法,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就今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滘西洲高爾夫球場地盤發生的懷疑建築工人工作時中暑意外,勞工處在事件發生後翌日即展開深入調查。根據該名工人的解剖報告,並無證據顯示其死因與中暑有關。至於有傳媒報導,指一名自稱該地盤的前工人表示承建商未有在地盤提供飲用水一事,勞工處亦於七月三十日到有關地盤進行突擊實地巡查。結果顯示該地盤的承建商分別在地盤辦公室、鄰近碼頭設置的貨櫃,以及地盤內的混凝土廠房等三個地方,設有濾水設備、蒸餾水機及大茶罐,免費為工人提供飲用水。此外,地盤辦公室及混凝土廠房外,亦設有兩部飲品售賣機,供工人選購飲品。在意外發生後,承建商亦遵從勞工處的建議,自八月初起進一步在工程車上加置樽裝水,使工人取用時更為方便。

(二)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509A章第16條規定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工作地點有提供足夠可供飲用的水,給予受僱在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飲用。在過去三年,勞工處人員在不同的工作地點進行巡查時,沒有發現嚴重違反有關規定並直接引致對工人健康造成迫切危害的事件。故此,並未就任何個案在有關規例下作出檢控。

(三) 中暑一般成因眾多。在評估中暑的風險時,必須考慮所有有關因素,而不應單憑天氣情況作出結論。環境因素如工作間的溫度、濕度、風速、熱輻射、涉及工序的性質,和個人因素,如工人本身的健康狀況、所使用藥物的影響和所穿的衣服等,都會影響引致中暑的風險。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章)及其附屬規例已清楚訂明僱主的一般性責任,即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僱員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可供飲用水。就預防中暑方面,僱主有法律上的責任,為他們在酷熱環境中工作的僱員評估風險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包括提供足夠的可飲用水。

  現時,香港天文台會發出酷熱天氣警告,建議市民採取所需的防護措施以避免因酷熱天氣而引致身體不適。當酷熱天氣警告生效時,僱主應特別注意為其在戶外工作的工人評估中暑的風險及採取合適的預防措施,例如在工作場地架設遮擋陽光的設施、建議員工多飲水、加強工作場地的通風、安排員工在較清涼的地方小休、在同一工作時段內轉換工作崗位、把戶外進行的工作安排於日間較清涼的時間,以及安排員工使用機械進行工作以減少體力需求。

  為提升僱主及僱員就中暑風險及預防的認識,勞工處除定期舉辦公開講座外,亦編寫了一份「酷熱環境下工作預防中暑」指引。在酷熱天氣時,政府更會發佈宣傳短片及新聞公報,以提高各界對中暑風險的警覺和提醒他們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