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公共洗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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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家長投訴,指現時大多數商場、公園和政府轄下場所內的公共洗手間的設計,均未能切合兒童的需要(包括未有提供較小型的坐廁,以及尿廁和洗手盆安裝位置過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上述情況進行檢討(包括檢討建築物(壎苀]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I));若有檢討,結果為何,會否提出修訂建議,以提供適合兒童使用的洗手間設備;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及考慮修訂相關的規例,規定公眾場所的洗手間,必須裝設適合兒童使用的設備;及

(二) 會否考慮首先在公共設施(包括公園、公眾街市、政府合署、社區中心、母嬰健康院和公立醫院等)內的洗手間提供適合兒童使用的洗手間設備;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兩部分,答覆如下。

(一) 屋宇署曾委聘顧問檢討現行樓宇壎苀]施及《建築物(壎苀]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就兒童的洗手間設施,顧問研究了其他國家及內地的經驗。研究結果顯示,美國、英國、澳洲、新加坡以及內地並無法例規定公共場所洗手間需要提供配合兒童使用的水廁、尿廁及洗手盆設施。因此顧問提議政府應採用非強制性的方法,建議商場、百貨公司及其他公眾場所提供適合兒童使用的壎苀]備。

  屋宇署已在二○○五年五月發出了作業備考,建議業界在設計有關處所時,考慮提供適合兒童使用的壎苀]施,以配合兒童的需要。屋宇署亦認為目前無需要對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二) 現時,政府學童牙科診所、母嬰健康院、部分的社區中心、街市、政府合署、公園、醫院管理局轄下公立醫院內的兒童病房和兒童專科門診診所,以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新建的商場及街市等公共設施,已設有一些適合兒童使用的洗手間設備。

  政府在策劃及興建新的公共設施時,會因應實際需要和用家要求,提供適合兒童使用的洗手間設施,例如提供較小型的坐廁、較矮的尿兜及洗手盆供兒童使用。此外,在維修或改善現有的公共設施時,有關部門亦會按實際需要和可行性,盡量提供兒童洗手間的設施。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