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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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本年4月,《文匯報》、《大公報》及《成報》分別因刊登同一幅女兵裸照而被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暫時評定為不雅物品。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其後以有關罪名對該3份報章提出檢控,首兩份報章認罪並被罰款,而《成報》則否認控罪。審裁處經覆核後把該照片重新評定為第一類物品,《成報》因而獲撤銷檢控。此外,在2005年,《東方日報》、《太陽報》及《蘋果日報》均刊登了同一輯外國女星裸照,但只有前兩份報章被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影視處採用甚麼準則,以決定是否把物品交予審裁處評定類別;

(二)是否知悉審裁處評定同一幅照片的所屬類別前後不同的原因;及

(三)是否知悉審裁處有沒有以同一標準評定各傳媒機構的刊物,以及會不會對屢次違反有關法例的傳媒機構採用更嚴格的評審標準?

答覆:

主席女士:

  在回答劉議員的問題前,我希望首先澄清問題中提及兩宗個案的一些細節。

  有關劉議員提到的女兵裸照個案,當時曾有三份報章刊登相同的圖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一視同仁,把三份報章的有關報道全部呈交隸屬司法機構的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評定類別,而三份報章所載的圖片均被審裁處評為第II類(不雅)物品。影視處按此裁決,同時檢控三份報章。其中兩份報章在法庭認罪。另一份報章不認罪,法庭要求審裁處再作出裁定。審裁處在再作出裁定時,把該份不認罪報章所刊登的圖片評定為第I類(即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檢控程序因此終止。

  至於另一宗外國女星裸照的個案,雖然其中兩份報章刊載的圖片及文字與第三份報章所刊載的圖片及文字在圖片大小、拍攝角度及文字篇幅等方面並不一樣,但影視處同樣把三份報章的有關報道全部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審裁處把其中兩份報章的報道評為第II類(不雅)物品,影視處亦按此作出檢控;另外一份報章的報道則被審裁處評為第I類(即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影視處因此沒有作出任何檢控。

  以下,我依次序回答劉議員的問題。

(一)影視處一直是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條例》)所規定的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指引及審裁處過去評定類別的案例來進行其巡查及監察工作。《條例》規定審裁處在評定物品類別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i)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ii)物品整體的效果;

(iii)物品擬發布對象是哪些人、哪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iv)物品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是試圖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若影視處按上述準則及審裁處過去案例懷疑任何物品違反《條例》,一律會把物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

(二)司法機構表示,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已有判案,說明:

(a)當審裁處依據《條例》中第III部份評定物品的類別時,審裁處是履行一項行政的職能;

(b)當審裁處在應其他法院的請求之下,行使《條例》中第V部份的職能時,是履行其司法職能,而其作出的裁定,亦將構成發出要求的法院的最後裁決的一部份。

  審裁處現行的做法是,處理上述(a)項行政職能及(b)項司法職能的主審裁判官及審裁員是不同的。而審裁處在處理(b)項職能時不受(a)項作出的評定所影響。所以,(b)項的裁定,可能與(a)項的評定不同。

(三)審裁處是按《條例》規定的考慮因素,評定不同機構的刊物。在《條例》下,審裁處在評定初次或再次觸犯《條例》人士的物品時所須考慮的因素並無不同。不過,《條例》訂明對再犯者有更重的最高罰則,法庭可按個別個案的情況向違例者判處合適的刑罰。違例發布不雅物品初犯者最高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而再定罪者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違例發布淫褻物品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主席女士,我知道市民大眾未必完全明白《條例》的條文及運作,特別是影視處及審裁處之間的分工及權責。影視處的職能是把懷疑違例的物品呈交至審裁處,以及在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後作出檢控。審裁處全權負責評定物品類別,影視處沒有這方面的權力。我們會加強宣傳工作,令社會大眾更加了解《條例》的運作。同時,我亦了解社會上一些人士對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的機制及裁決有所質疑。我現正考慮對《條例》及現時的機制作出檢討,然後作出適當的改善。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3分